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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传峰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自执业.以来办理多起重大案件。现为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郝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办理大量诉讼及非诉讼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与诸多的办案技巧.并总结出了有效的办案方法与办案模式.本律师办理经济合同案件,交通事故理赔.追讨.人身损害赔偿.借贷、劳动及工伤.各类.继承。擅长经济合同案件的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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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前签的合同效力如何
公司成立前签的合同效力如何?这个设计到设立中的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
1、设立中公司的主体资格。
《公司法》所指的公司成立是自领取营业执照开始成立,在成立前的行为可称为设立中的公司行为。在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多以“公司”或“××公司筹备组”等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如公司终未成立,则设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但该民事行为是有效民事行为,由发起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
2、公司成立则承继发起人在设立中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设立公司为目的,发起人以个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由该发起人承担责任。但公司成立后对上述合同进行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相对人在知道该事实后有权选择公司或该发起人主张权利,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3、公司未成立,设立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发起人承担责任。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公司”或“公司筹备组”等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公司在成立后应当承继合同的权利义务,合同相对人向发起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公司未能成立的,合同相对人要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公司或其他发起人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冒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签订合同,向公司转嫁,公司或其他发起人请求不承担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但合同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4、公司未成立,发起人之间按协议处理。
公司未成立同归起人设立公司的目的未达成,各方投放的资金、场地等财产返还给发起人,如发起人之间签订了投资协议,则该协议可作为处理依据;无投资协议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欢迎来电」:天津宝坻继承律师事务所「资讯」
一系列政策的变动显示了货物运输的变革节点已经来临。当前我国货运行业正处于从粗放走向集约的关键时期。7月6日,在由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淄博市人民等机构主办的物流企业家夏季峰会中,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货运与物流管理处调研员柴晓军对目前货运行业的阶段做了这样的判断。这个判断背后是货运结构即将迎来巨变这一现实。按照政策方的意图,三年后,将实现全国铁路货运量较2017年加11亿吨,水路货运量较2017年加5亿吨,沿海港口大宗货物公路运输量减少4.4亿吨的目标。「欢迎来电」:天津宝坻继承律师事务所「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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