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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0-02-21 18:54
 
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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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传峰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自执业.以来办理多起重大案件。现为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郝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办理大量诉讼及非诉讼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与诸多的办案技巧.并总结出了有效的办案方法与办案模式.本律师办理经济合同案件,交通事故理赔.追讨.人身损害赔偿.借贷、劳动及工伤.各类.继承。擅长经济合同案件的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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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前签的合同效力如何
公司成立前签的合同效力如何?这个设计到设立中的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

1、设立中公司的主体资格。
《公司法》所指的公司成立是自领取营业执照开始成立,在成立前的行为可称为设立中的公司行为。在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多以“公司”或“××公司筹备组”等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如公司终未成立,则设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但该民事行为是有效民事行为,由发起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

2、公司成立则承继发起人在设立中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设立公司为目的,发起人以个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由该发起人承担责任。但公司成立后对上述合同进行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相对人在知道该事实后有权选择公司或该发起人主张权利,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3、公司未成立,设立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发起人承担责任。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公司”或“公司筹备组”等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公司在成立后应当承继合同的权利义务,合同相对人向发起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未能成立的,合同相对人要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其他发起人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冒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签订合同,向公司转嫁,公司或其他发起人请求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合同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4、公司未成立,发起人之间按协议处理。

公司未成立同归起人设立公司的目的未达成,各方投放的资金、场地等财产返还给发起人,如发起人之间签订了投资协议,则该协议可作为处理依据;无投资协议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欢迎来电」:天津宝坻继承律师事务所「资讯」「欢迎来电」:天津宝坻继承律师事务所「资讯」

这对于+高铁联运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巨大的实践与理论创新空间。未来,在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民航与高铁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趋势将更加明显。其中,高铁接驳的运输体系将构建一条全新的快捷、安全,并可覆盖全球的多式联运新模式。释放联运效能作为当下交通运输的两大主力军,强强联合、共存互补,已经成为业界的共识。但还需要在基础设施、联运产品设计、服务水平、信息共享、承运人培育等方面协同运作,以释放更大的联运效能。「欢迎来电」:天津宝坻继承律师事务所「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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