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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传峰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自执业.以来办理多起重大案件。现为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郝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办理大量诉讼及非诉讼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与诸多的办案技巧.并总结出了有效的办案方法与办案模式.本律师办理经济合同案件,交通事故理赔.追讨.人身损害赔偿.借贷、劳动及工伤.各类.继承。擅长经济合同案件的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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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前签的合同效力如何
公司成立前签的合同效力如何?这个设计到设立中的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
1、设立中公司的主体资格。
《公司法》所指的公司成立是自领取营业执照开始成立,在成立前的行为可称为设立中的公司行为。在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多以“公司”或“××公司筹备组”等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如公司终未成立,则设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但该民事行为是有效民事行为,由发起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
2、公司成立则承继发起人在设立中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设立公司为目的,发起人以个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由该发起人承担责任。但公司成立后对上述合同进行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相对人在知道该事实后有权选择公司或该发起人主张权利,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3、公司未成立,设立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发起人承担责任。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公司”或“公司筹备组”等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公司在成立后应当承继合同的权利义务,合同相对人向发起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未能成立的,合同相对人要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其他发起人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冒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签订合同,向公司转嫁,公司或其他发起人请求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合同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4、公司未成立,发起人之间按协议处理。
公司未成立同归起人设立公司的目的未达成,各方投放的资金、场地等财产返还给发起人,如发起人之间签订了投资协议,则该协议可作为处理依据;无投资协议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欢迎来电」:天津南屋继承律师咨询「资讯」
相对于传统农产品流通模式,农产品电商、产地直供等新兴流通模式弱化了时间、空间对农产品流通的束缚,精简了农产品供应链环节,并依托互联网平台建立起了产、供、销的信息链。在《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背景下,2017年4月,商务部等8部门出台的《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将建立健全农业供应链列为重要任务,强调打造联结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终消费者的紧密型农产品供应链,构建完善全产业链各环节相互衔接配套的绿色可追溯农业供应链体系。「欢迎来电」:天津南屋继承律师咨询「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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